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校(院)学籍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学生出国(境)分为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一)因公出国(境)是指学生在校(院)就读期间,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和校(院)组织或资助的联合培养、交流交换、实习实践、合作研究、国际学术会议等。
(二)因私出国(境)是指学生自行联系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或旅游、探亲、访友等。旅游、探亲、访友等应安排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并按时返校(院),逾期未归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访学的高校应是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院校。
第四条 对外合作交流部负责学生因公出国(境)工作的政策指导及工作监督。
第五条 本科生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是学生出国(境)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生的全程管理,并将学生出国(境)相关信息向对外合作交流部报备。
第二章 出国(境)审批
第六条 学生因公出国(境)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因公出国(境)的学生须满足项目具体要求,
并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在校(院)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或处分影响期已满;
2.学习成绩良好,并具备较强的外语水平和沟通能力;
3.身心健康,有较强的跨文化适应能力;
4.已缴清在校(院)期间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5.具备良好的经济能力,家长同意并支持其到国(境)外学习。
(二)学生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1.学生提出申请;
2.本科生的出国(境)申请报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的出国(境)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各学院或研究生部报对外合作交流部或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校(院)审批。
第七条 学生因私出国(境)申请和审批
本科生的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批;研究生因私出国(境)须经培养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部审批。以上信息须报对外合作交流部或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学籍和学分管理
第八条 经校(院)批准,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对其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时间计入在校(院)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生在国(境)外学习成绩及学分认定根据《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交流培养学生管理暂行规定》(〔2021〕37 号)实施;研究生在外学习成绩及学分认定由培养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研究生部审定。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十条 行前管理
(一)在对外合作交流部指导下,各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对拟出国(境)学生进行行前教育,包括爱国主义教育、涉外安全教育、个人安全事项提醒和学业规划等内容;
(二)学生出国(境)前须规划好课程、实习、学分认定、成绩转换、毕业答辩等相关事宜,对潜在学业冲突做出预案,并依照校(院)相关规定,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
(三)学生出国(境)期间应购买意外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
(四)学生须按要求参加行前培训,未满18周岁的学生须由监护人签署相关出国(境)协议;
(五)学生出国(境)期间需退出校(院)内宿舍的,可根据校(院)有关规定申请退宿;
(六)学生出国(境)前须缴清学费等相关费用;
(七)学生原则上应持普通证照出国(境),确须持因公证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外管理
(一)各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需掌握学生的出国(境)
日期及返校(院)日期。学生到达国(境)外后,应于三天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须与学生保持定期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业和心理健康状况,在学习、生活方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
(二)学生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驻外机构和校(院)报告。
第十二条 返校(院)管理
出国(境)学生应按期回国,及时返校(院)报到,并按要求提交学习总结等相关材料;参加国家公派项目的学生,需按照派出机构要求完善回国报到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