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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交流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短期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 2022-11-14   来源:    浏览量:

第一章  

一条 为实施校(院)国际化提升计划,切实推进教育际化,校(院) 设立“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短期交流项(以下简称“项目”),鼓励教学单位与国(境)外高水平院开展交流。

二条 对外合作交流部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及理。项目立项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实

二章    

三条 项目以国际化人才培养为主题,面向校(院)二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立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学生选拔的公平性、经 使用合规、合理和真实性及项目实施成效负责。

四条 项目资助项目单位师生组团到国(境)外高水平短期访问交流。

出访团组参团学生人数一般 5-10 人, 参团学生应为 ()中国籍全日制在校生。项目单位结合本单位情况确定范围、选拔标准及选拔方式,在符合条件、自愿报名的学公开选拔,选拔结果应在本单位公示。

出访团组带队教师不超过2人, 至少一名教师为本单位业任课教师或研究生指导教师。

出访时间不超过 15 天。

五条 项目聚焦国际型人才培养,到访院校应为参团出访学生排插班听课、学术讲座及中外师生间的交流等。

六条 到访院校应为中国(教育部) 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高校, 优先支持与符合以下要求的院校开展合作:

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 USNEWS 世界大学排行榜、QS世界大学排行榜或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 定的全球前200名的高校;

学科/专业排名在全球前100名的高校;

三)与立项单位筹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高校;

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且与校(院)学院已有交流合作的高校。

七条  对外合作交流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预期达成的才培养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进行综合评审,经校(院) 批准立项并同步公布项目经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

八条  对外合作交流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并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出访手续。

九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及派出人员的管理,包出人员人身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以及出访师生的行前教育

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作院项目任务,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对外合作交流 批准。

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向对外合作交部提交结项报告(包括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 产生的效益等),对外合作交流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评估通过 后结项。未结项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十二条 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项目单位申报新项目的重要评审依据。

四章  经费管理

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管理项目执行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用于支付项目单位带队教师的出国 ()费用(按校(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校(院)2021108号执行)和参团学生国际旅费(含往返机票、往返途国内外交通费和飞机乘意险),参团学生的食宿费用自(院) 卓越班、泰山班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的出访经费由其专项经费支持,不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条  因自然灾害、疫情或国际形势等不可抗力无法项目期内完成的项目,经校(院)组织评估认定后可收回项经费。

第五章    

十六条 鼓励项目单位与国(境)外高水平院校开展双向交流项目单位应积极承接国(境)外院校师生团组到校(院)的来访交流活动。

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对外合作交流部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对外合作交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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