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校(院)国际化提升计划,切实推进教育国际化,校(院) 设立“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短期交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鼓励教学单位与国(境)外高水平院校开展交流。
第二条 对外合作交流部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及管理。项目立项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第二章 立 项
第三条 项目以国际化人才培养为主题,面向校(院)二级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立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学生选拔的公平性、经费 使用的合规、合理和真实性及项目实施成效负责。
第四条 项目资助项目单位师生组团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短期访问交流。
(一)出访团组参团学生人数一般为 5-10 人, 参团学生应为 校(院)中国籍全日制在校生。项目单位结合本单位情况确定选拔范围、选拔标准及选拔方式,在符合条件、自愿报名的学生中公开选拔,选拔结果应在本单位公示。
(二)出访团组带队教师不超过2人, 至少一名教师为本单位专业任课教师或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出访时间不超过 15 天。
第五条 项目聚焦国际型人才培养,到访院校应为参团出访学生安排插班听课、学术讲座及中外师生间的交流等。
第六条 到访院校应为中国(教育部) 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高校, 优先支持与符合以下要求的院校开展合作:
(一)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 USNEWS 世界大学排行榜、QS世界大学排行榜或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认 定的全球前200名的高校;
(二)学科/专业排名在全球前100名的高校;
(三)与立项单位筹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的高校;
(四)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且与校(院)对口学院已有交流合作的高校。
第七条 对外合作交流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预期达成的人才培养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进行综合评审,经校(院) 批准后立项并同步公布项目经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对外合作交流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项目单位办理出访手续。
第九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及派出人员的管理,包括派出人员人身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以及出访师生的行前教育 等。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作院校和项目任务,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报对外合作交流 部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向对外合作交流部提交结项报告(包括目标达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 产生的效益等),对外合作交流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评估通过 后结项。未结项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项目单位申报新项目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管理,项目执行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用于支付项目单位带队教师的出国 (境)费用(按校(院)《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校(院)字〔2021108号〕执行)和参团学生国际旅费(含往返机票、往返途中国内外交通费和飞机乘意险),参团学生的食宿费用自理。校(院) 卓越班、泰山班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的出访经费由其专项经费支持,不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疫情或国际形势等不可抗力无法在项目期内完成的项目,经校(院)组织评估认定后可收回项目经费。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鼓励项目单位与国(境)外高水平院校开展双向交流,项目单位应积极承接国(境)外院校师生团组到校(院)的来访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对外合作交流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