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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交流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交流培养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 2021-04-13   来源:    浏览量:

为鼓励学生外出交流学习,规范学校与国内外高校交流培养学生的管理,加强与国内外高校间的校际交流,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与国内外高等学校达成的交流培养学生协议,到其他高校进行交流培养的学生,在交流培养期间,通称交流生。交流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交流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交流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条 根据协议,经学校批准的交流生,可进行跨校修读课程,实行学分互认。

第三条 交流生所在教学院部要对协议学校方的开课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学分能够互认以保证教学质量,并将通过审查后的课程有关信息(包括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和任课教师情况等)向学生公布,以方便学生选课。

第四条 其他学校到我校学习的交流生,其选课、开课按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教学院部应及时将所开课程的信息向对方学校提供,方便对方学校的交流生选课。

第二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 学生申请赴其他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报所在教学院部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之后报教务部备案。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学校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第六条 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学生所在教学院部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第七条 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到外校交流前,学生须填写《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交流学生课程学分审核表》(见附件1),经学生所在教学院部同意盖章后,报教务部备案。

第八条 其他学校派到我校的交流生,经相关教学院部审查同意接收后,将交流生信息报教务部审批并备案。

第三章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第九条 交流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对方学校密封寄至对外合作交流部(或者由学生自己带回,但必须有对方学校的公章或签字等确认)存档,并将成绩单复印件上交教务部留存。

第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获学分全部转换成我校学分,记录学生个人成绩档案。交流生在外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课程成绩需由所在教学院部依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成绩和学分认定。对于所学课程内容与本专业培养方案有关课程一致的,可以进行课程学分互认,对于不能进行学分互认的已修外校课程,可以作为我校的选修课程计算学分。课程名称采用中文翻译名称。学生在国(境)外一学期内修得2门及2门以上用英语做课堂语言的课程学分,返校后同时认定获得我校同期大学英语课程的学分。如果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等级形式的,根据下表转换成百分制成绩,并按上述规定要求进行成绩和学分互认。

成绩等级

百分制成绩

类型1

类型2

类型3

类型4

A


A+


合格


97

A

95

A-

90

B


B+


89

B

85

B-

80

C


C+

中等


79

C

75

C-

70

D

D+

及格

69

D

65

D-

60

E

E+

不及格

不合格

不计

E

E-

相关教学院部将认定结果填入《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交流学生外校交流学习成绩及学分认定表》(见附件2),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交流生外出交流学习期间,属漏修且不能学分互认的本专业必修课程学分,需在剩余学年内按照学校补选课程序自行进行补修,并按照重新学习考试报名程序进行报名考试,成绩合格后,获得相应学分,完成修读。

第十二条 交流生学历、学位取得与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执行相同标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普通全日制在籍本科、专升本、专科学生。本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按照最新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山医学院交流培养学生管理规定》(泰医教字〔2016〕36号)废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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