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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办学

合作办学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注意事项
日期: 2021-11-03   来源:    浏览量:

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我校(院)各教学单位(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 对外合作交流部是校(院)中外合作办学事务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学院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任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设立与实施均需获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招生等办学活动。

三、每年3月份和9月份集中申报。

四、在选择国外合作高校和举办专业时:

1、国外合作高校必须获得中国教育部认证,可以到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进行查询。

   2、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3、国外合作高校如与国内其他单位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须在评估合格后才有资格申报新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4、国外同一高校的同一专业只能与国内一所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5、教育部严控已经相对过剩的计算机、商科类等热门扎堆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申报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同时在次年度本科专业设置中申报,经教育部评审通过方可实施。

6、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7、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项目。

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对培养方案的硬性要求:

1、引进的外方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

2、引进的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

3、外方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4、外方教师的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六、根据国家和校(院)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合法渠道引进课程和教材,要建立课程和教材的审核机制。引进的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

七、在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明确载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

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秉承非盈利原则,所收学费全部用于该项目的教育教学支出和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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