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生交流 >> 政策法规 >> 正文

学生交流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生海外交流学习奖学金管理办法
日期: 2023-12-18   来源: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校(院)国际化提升计划,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开拓对外交流项目,支持更多优秀学生拥有海外学习经历,提高学生国际化培养质量,校(院)设立“学生海外交流学习奖学金”。

第二条 学生海外交流学习奖学金包括国(境)外访学奖学金和出国外语水平考试奖学金。资助范围为具有校(院)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对外合作交流部和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学生海外交流学习奖学金的实施工作,教务部、研究生部负责审核学生的学业水平,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部负责审核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计划财务部负责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章 国(境)外访学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四条 国(境)外访学形式包括:

(一)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实验室)、医院进行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教学实习、科研实习等;

(二)赴国际组织的海外总部、地区办事处等进行实习;

(三)参加校(院)组织的出国(境)短期交流、寒暑期访学项目等;

(四)经校(院)认定的其他出国(境)交流活动。

第五条 国(境)外访学根据学习期限分为长、短期两类,其中三个月(含)以上的为长期访学项目,三个月以下的为短期访学项目。

第六条 优先资助到综合排名TOP200的国(境)外高校(QS世界大学排名、THE世界大学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进行海外交流学习的学生。

第七条 申请资助学生应符合《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校(院)字〔2022〕79号)和《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交流培养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院)字〔2021〕37号)相关规定。

第八条 为鼓励和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校(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参评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专业前10%且满足项目条件的学生提供特别资助。

第九条 学生离校前须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派出手续,并参加行前培训。各学院和培养单位应加强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安全教育。

第十条 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或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见附件1),参加长期访学项目的学生还需提交《交流学生外校交流学习成绩及学分审核表》(见附件2)。学院或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外合作交流部或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会同教务部、研究生部、学生工作部进行资格审核。

(二)校(院)每年集中组织两次立项评审,由第三条提及的职能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学生进行评审,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评审结果在全校(院)范围内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人员方可获得资助。

(三)获奖学生在完成访学返校后,按以下程序申请领取奖学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或申请材料不全的视为自动放弃。

1.学生向所在学院或培养单位提交以下资料申领奖学金:

(1)国(境)外邀请信或录取函;

(2)护照、出入境记录和签证(签注)复印件;

(3)往返国际旅费票据和登机牌;

(4)学习证明或到访学校成绩单;

(5)参加长期访学项目的学生需提交《交流学生外校交流学习成绩及学分认定表》(见附件3);

(6)访学报告、访学期间获得的荣誉等。

2.学院或培养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对照学生出访前的申请及实际访学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3.本科生材料经学院和教务部初审、研究生材料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部初审后,提交至对外合作交流部或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组织复审。

4.复审通过后,计划财务部发放访学奖学金。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可在获得签证后出国(境)前向校(院)申请借款(≤奖学金额度),返校后提交第十条第(三)项的材料,复审合格后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已获得国家或校(院)资助的公派留学(访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二)曾获得国家或校(院)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校(院)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校(院)批准放弃但时间在2年以内;

(三)在校(院)期间同一学历阶段,曾享受校(院)国(境)外访学奖学金资助的;

(四)除外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学生参加以语言学习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

    (六)学生在外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到国(境)外高校投诉;

(七)学生未经校(院)批准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或离校前未按照规定办理出国(境)和离校手续等;

(八)学生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完成交流任务;

(九)学生在访学期间未保留校(院)学籍;

(十)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不适合资助的情形。

如出现上述情况时学生已获资助,学校取消或追回资助。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取消或学生未能完成项目,经学生申请、学院或培养单位审核后可凭出国(境)项目确认材料、公示名单及相关票据报销签证费和机票退改签费。

第十四条 奖学金资助标准

(一)国(境)外访学奖学金执行总量控制原则,每一年度资助名额按照年度批复预算及学生申报情况确定。

(二)资助采取定额包干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国际旅费根据洲和地区给予补助,欧洲、美洲、大洋洲、非洲补助5000元,亚洲(含台港澳)补助2000元,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国(境)外访学期间生活补助1500元/月,最高不超过18000元;不足整月的,按50元/天标准计算。

(三)获得校(院)国(境)外友好学校交换生(免学费)资格的学生,生活补助依照上述标准减半。

(四)针对第八条提及的家庭经济困难优秀学生资助标准如下:

1.参加长期访学项目的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标准的85%(特殊困难学生)和65%(困难学生)执行。按月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资助期限最长为6个月;

*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及标准、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2.参加短期访学项目的资助标准按照项目费的100%(特殊困难学生)和70%(困难学生)执行。

第三章 出国外语水平考试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院)期间参加出国外语水平考试,包括雅思考试(IELTS)、托福考试(TOEFL)、俄语等级考试(ТРЯИ)、日语等级考试(JLPT)、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等。

第十六条 资助标准

         

※ 学生在校(院)期间,同一学历阶段只能申请一次出国外语水平考试奖学金。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接受过校(院)组织的专项语言强化课程的;

(二)非在校(院)期间参加外语考试的;

(三)外语考试成绩已过有效期的。

第十八条 申请及发放

(一)校(院)每学期发布出国外语水平考试奖学金申领通知,已参加出国外语水平考试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同学凭成绩单和报名费凭证到所在学院或培养单位申请;

(二)学院和培养单位分别对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申请进行初审汇总,研究生的申请还需研究生部审核;

(三)对外合作交流部认定;

(四)计划财务部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优秀学生国(境)外访学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校(院)字〔2021〕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部、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对外合作交流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6699号

电话:0531-59556928 邮箱:wsb@sdfm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