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外国文教专家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校(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国专家”)指在校(院)(各教学机构及科研、教辅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外籍人员,不包括按《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人才引进(提升)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校(院)字【2020】28号)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外国专家工作的基本原则: 校(院)和用人单位两级管理;统一归口、部门协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对外合作交流部是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外事工作的副校长的领导下,对外合作交流部、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密切协同,共同做好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一、对外合作交流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对用人单位的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2.与人事部协同做好:审核用人单位外国专家聘用计划及预算;指导用人单位的外国专家招聘工作;审核外国专家的聘用合同;
3.协助外国专家办理来华工作手续;
4.负责为校(院)国际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申请各级各类奖励和表彰;
5.协调、处理外国专家的其他外事事务。
二、人事部职责
1.与对外合作交流部共同审核用人单位的外国专家聘用计划及预算,审核外国专家的聘用合同。
2.结合当地和校(院)工资水平,提出外国专家的薪酬和待遇的指导标准。
3.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办理社会保险。
三、计划财务部职责
负责执行外国专家开支计划,代扣外国专家个人所得税。
四、后勤管理部职责
负责校(院)外国专家公寓的管理。
五、用人单位职责
用人单位是外国专家聘用、使用和管理的主体。建立用人单位领导联系制,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外国专家事务,指定一名本单位工作人员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
1.申报外国专家聘用计划及预算;负责外国专家的招聘;负责起草外国专家的聘用合同并报校(院)审批;
2.负责对外国专家进行日常管理、评估和考核;协助外国专家办理来华工作手续;
3.负责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负责对外国专家开展中国法律法规、国情的宣传和教育。
第三章 聘 用
第四条 聘用途径
1.根据教学和学科发展需要,用人单位按岗位招聘;
2.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或国际合作项目约定,由外方派遣;
3.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的引智项目;
4.其它途径。
第五条 岗位要求
1.基本要求
(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不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2)身心健康,无犯罪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2.专业要求
担任外国语言教学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当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具有2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
担任非语言类专业教学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当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担任以上教学工作的外国专家,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其本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不再要求具有相应教育工作经历。
担任科研或项目管理工作的外国专家,其专业条件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前提下,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及项目要求设定。
第六条 聘用程序
1.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年年底报送次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用计划及预算情况,对外合作交流部会同人事部进行审核,经校(院)批准后纳入用人单位预算。非本校(院)经费支撑的项目聘请外国专家无需报计划及预算。
2.用人单位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人力资源和学术交流渠道招聘所需的外国专家;对应聘外国专家进行背景调查,因违纪或其他非正常原因被其他单位辞退过的人员,原则上不予聘用。
3.用人单位将拟聘外国专家的材料及合同文本报校(院)审批。
4.校(院)与外国专家签订合同。非本校(院)经费支撑的项目聘请外国专家合同按项目约定实施。
5.对外合作交流部与用人单位协助外国专家办理来华手续(具体流程见附件)。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外国专家的聘用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如需续聘外国专家,应提前四十日向对外合作交流部提出申请并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的延期手续。
第九条 对合同期满不予续聘或中止合同的外国专家,应及时为其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条 如出现下述情况,应与外国专家解除合同:
1.外国专家在聘任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行为的;
2.不接受校(院)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的;
3.有反华言论的;
4.连续病假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5.其他违约情况的。
第十一条 原则上外国专家的薪酬按人民币结算并发放。
第十二条 外国专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国专家租住校(院)专家公寓,应按校(院)相关规定支付房租。
第十四条 对外国专家宣传报道或邀请外国专家参加校外公益活动,须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同意,经所在单位和对外合作交流部批准后方可进行。校(院)宣传部对新闻稿件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原则上外国专家不得承担合同以外的兼职工作。
第十六条 外国专家聘期内在校(院)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属校(院)所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聘用外国专家以在线方式承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聘用台港澳地区人员来校(院)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直属附属机构聘用外国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校(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对外合作交流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