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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项目

合作项目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与国外高校开展教师交流访学的工作流程
日期: 2021-11-04   来源: 对外合作交流部   浏览量:

教师交流访学是校(院)内教学科研机构及直属附属机构(以下统称校内单位)为提高本单位教职工的业务学术能力的重要途径,合作方式包括:向国外合作高校派出访问学者、博士后或对本单位教师攻读国外合作院校博士学位开展联合培养(联合培养博士)等。

一、合作基础

1、国外合作院校在该领域或专业内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或学术成就。开展博士后或联合培养博士合作的国外院校须有博士学位授予资格。

2、开展联合培养博士工作的校内单位应有相关专业或该领域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3、双方有交流合作的意向和基础。

二、合作方式和流程

1、校内单位与国外合作院校充分沟通,双方就教师访学签署合作协议。协议中应约定接收专业和名额。

2、合作协议经校(院)批准后,以校内单位牵头按国外合作院校要求接收本单位和校(院)同专业老师的申请并初步审核,国外合作院校审核确定人员后,发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

3、联合培养博士采取“双导师制”,国外合作高校的导师为第一导师,校内培养单位导师是合作导师。在双方单位联合培养协议框架下,申请人、培养单位导师及国外导师应该制定联合培养计划,对学习计划、课题、国内外时间安排、成果共享等细节予以确认。

4、访问学者时间6个月至一年;博士后一般为12年;联合培养博士生在乙方学习和研究时间不少于1年,一般不超过2年,其他时间在甲方接收甲方导师的指导学习。

5、访学教师在访学期间借助国外院校的实验条件或在国外院校导师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双方共享。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可实行双署名制。需要区分位次的,按照双方协议实施或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确定。

三、经费来源

1、访学教师可同时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的“高水平大学攻读国外博士学位项目”的出国留学资助和省级资助;

2、访学教师可以按照《校(院)出国(境)研修激励政策与管理办法》申请校(院)资助;

3、校内单位应按照校(院)财务规定提出本单位资助政策。

4、培养单位可以引入第三方资助或赞助,应在与访学教师的出国协议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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