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国内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加大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并实施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https://www.csc.edu.cn/article/4131)、《关于做好2026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第二批人员申报工作的通知》(留金美〔2026〕9号)及2026年创新项目人员申请流程安排,现启动2026年第二批人员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二、资助内容
创新项目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一次往返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结束学业回国的交通费用(各一次);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选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素质优秀,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2.外语条件要求
满足留基委规定的创新项目外语合格条件,详见https://www.csc.edu.cn/article/3804。如申请时尚未满足外语条件,可先行申请,于提报留基委前,准备好符合创新项目外语合格条件的相关语言证明。
3.不存在以下情况: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自资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不满2年。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足所在单位规定服务年限的。
(二)各类别选拔条件
1. 访问学者:须为校(院)及附属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2. 博士后:须为校(院)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职青年科研人员。其中,应届博士毕业生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确保完成国外学业回国后方可出站。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为校(院)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如申请人为硕博连读生,须进入博士阶段后方可申请。
4.申请人国内学籍注册专业大类(在职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所在项目立项信息中选派专业保持一致。
5. 其他条件:参照2026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指南执行(详见链接 https://www.csc.edu.cn/article/3795)。
四、申报时间及流程

五、申报要求及材料清单
1.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附件1)
2.单位推荐意见表(访问学者博士后)(附件2)
3.单位推荐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附件3)
4.2026年创新项目第二批推荐人员名单(附件4)
5.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人员材料审核表(附件5)
具体申报要求详见以下链接:
1.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研究生类别人员申请材料列表及说明(博士、联培博士、硕士、联培硕士)
https://www.csc.edu.cn/article/3801
2.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访学类别申请材料列表及说明(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
https://www.csc.edu.cn/article/3800
3.创新项目外语合格条件
https://www.csc.edu.cn/article/3804
4.人员相关常见问题解答
https://www.csc.edu.cn/article/3803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推荐。严格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2026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指南要求实施项目。各派员单位及创新项目实施单位应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动员,充分发挥导师在对外联系、制定学习计划等方面的作用,确保选派任务高质量完成。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派员单位及创新项目实施单位须对推荐人选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等方面严格审核把关。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申请人和项目实施单位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保证选派工作有序完成。
七、咨询方式
对外合作交流部:王 敬 0531-59556933;贺庆宾 18765825075
脑科学与类脑研究院:邵学晓 0531-59567871
对外合作交流部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