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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202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通知
日期: 2024-01-30   来源: 对外合作交流部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已发布《202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指南》(附件1)。为做好选派工作,现就该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介绍

(一)项目选派类别包括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与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外方录取通知(或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但如果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超过48个月,资助期限最多为48个月。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二)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依托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三)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不提供学费资助。

(四)留学人员应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选派指南》(附件1)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811日以后出生)。

(三)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四)选拔对象

1.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校(院)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注: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选拔对象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2. 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校(院)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五)语言要求

参见《选派指南》(附件1)第十四条。

(六)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 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 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三、申请时间及方式

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经导师(如有)、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部同意后,按照《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附件3)进行对外联系并准备申请材料。所有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3月20日前将签字盖章后的《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申请表》和其他所有在线申请材料的pdf文档,交至济南主校区勤笃楼225房间。

四、录取及派出

(一)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结果于20245月底公布,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录取结果于20247月底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录取结果公布后,被录取人员应将及时将所有录取文件用邮件发送至wsb@sdfmu.edu.cn

(二)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保留至202512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三)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服务期为两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后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培结束回国取得学位后,经批准,可在国外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五)其他未尽事宜以附件1、附件5中要求为准。

五、联系方式

对外合作交流部联系人:蒋老师

联系电话:0531-59556932

邮箱:wsb@sdfmu.edu.cn

办公地点:济南主校区勤笃楼225房间


附件:

1202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指南

2.选派工作流程

3.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

4.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

5.申请人常见问题解答

6.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

7.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申请表

                                             对外合作交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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